第二百八十四章 阿云案,释经权!(2/3)
母女二人相依为命。
及至阿云十三岁,其母亡故,叔父为了节约开支,便将尚在服丧的阿云许配给了贫农韦阿大。
韦阿大相貌丑陋,行径粗鄙,阿云自是不肯从之,偏生叔父已经受了韦阿大的彩礼,退婚却是千难万难。
于是乎,阿云遂生杀人之心,并以斧头行刺,意欲杀了韦阿大。
结果,刺杀未遂,仅是伤了韦阿大,无奈逃之。
韦阿大贫农子弟,社会关系简单,县衙轻松就查到了阿云的头上。
阿云被抓,遂主动招供,具实以招。
单从案情上讲,阿云案并不繁杂,无非是叔父恬不知耻,小姑娘不满未婚夫,遂行刺杀夫的戏码。
但,政治往往会赋予一些小事件不一样的定义。
阿云杀夫,从头到尾,愣是判了两次,都还没有定论:
一判为县令决断,认为阿云是妻杀夫,构成十恶不赦之一恶逆,应判处斩刑。
二判为集贤殿直学士、登州知州许遵决断,认为阿云尚在服丧,不宜结亲,许配之事不该作数。
如此,也即意味着韦阿大并非是阿云的丈夫,亦非是未婚夫,不该以妻杀夫论罪,而是该以简单的谋杀罪论之。
相较于恶逆,谋杀罪却是要轻上不少,该罪减一等,判绞刑。
并且,阿云是主动招供,符合《嘉祐编敕》中“犯罪未发,因盘问具招,可减刑一等”,应酌情继续减刑,也即判减罪二等,判处脊杖十书呈递到了大相公江昭的手上。
就这样,这么一道小小案件,引起了庙堂百官的注意。
本来,这也就算了。
无非中书省颁下一道敕令,予以特赦即可。
关键在于,有点不巧!
近来,不少已经退出庙堂、“居江湖之远”的变法反对者,隐隐有死灰复燃的迹象,搞起了“道统之争”。
这些人,试图通过对《诗经》、《尚书》、《礼记》、《周易》、《春秋》、《乐经》六大典籍的诠释与传播,从理论学说上否定变法新政。
总之,就一句话——祖宗之法不可变!
连不可轻变的“轻”字都没了。
反对者不老实,支持者也毫不弱势,以程颢、程颐、苏辙、曾布几人为主,几乎是天天论道,半点不怂。
而事实就是,程颢、程颐、苏辙、曾布几人,单拎出来一位都足以开宗立派,几人一起合力,无疑是打遍天下无敌手的水准。
反对者辩论不过,节节败退。
恰好,《大周刑统》和《嘉祐编敕》的矛盾,让反对者瞅见了机会。
就此,道统之争、敕律之争,合二为一。
所谓律令,也就是国家基本法典——《大周刑统》。
敕令,也即君王,亦或是中书省颁布的暂时性诏令,囊括了司法和庶政两部分。
这本质上就是皇帝和中央权威的体现。
其中,自秦汉至唐初,律令和敕令一旦相违,都是都是以律令为主,律令高于敕令。
自唐初至五代十国,中央集权越来越高,律令、敕令则是隐隐并驾齐驱,乃至于敕令隐隐高于律令。
不过,大周一朝,却是从未有过相关争论,尚未正式决出高低。
此外,治国理政,九成九的政令,其实都是敕令。
这主要是律令不可更改的缘故,变法者唯有以敕令为变法政令的主要载体。
反对者注重敕律之争,主要就是律令几乎不会有任何变更,可谓是典型的“祖宗之法”。
律令是君王亦或是中枢根据治政需求暂定,偏向于“暂时性”。
唯有偶尔的一些已经偏向于可百十年长久执行的敕令,方才有可能被编为编敕,也就是类似于《嘉祐编敕》的形式。
但不论如何,律令就是律令,敕令就是敕令。
阿云案,就此演变为了敕律之争,反对者与支持者的理论之争。
由此,庙堂之上,也就有了关于阿云案的三大辩论:
其一,就是是礼大还是律大?
这一论题,本质上也就是阿云究竟是不是“妻杀夫”。
刑部的人认同许遵的观点,达成了意见一致,但太常寺和礼部的一些人却是不太认同。
主要是从“礼”的角度,阿云的叔父已经受了彩礼,阿云和韦阿大已经到了纳采的地步,构成结亲事实。
就算是阿云尚在服丧,也不影响这一事实在礼教层面被认可。
不过,这一争论水花不大。
主要是太常寺和礼部也内讧,不少人还是认为服丧钦定婚事不合礼制在先,纳采在后,两者有一定的先后顺序,许配不合礼制,也不合法。
其二,阿云算不算自首?
这一争论,根据《大周刑统》和《嘉祐编敕》,各执一词,难有分说。
其三,究竟是律令大,还是敕令大?
这是变法支持者和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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